OEM

签证会计师独立性评估

本公司签证会计师委任独立性及适任性评估

   本公司依「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9条:「应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评估所聘任会计师之专业性、独立性及适任性。公司连续七年未更换会计师或其受有处分或有损及独立性之情事者,应考虑有无更换会计师之必要,并就结果提报董事会。」规定办理之。据上,本公司最近七年委任会计师执行财务报告签证情形,无连续七年未更换会计师或委任之会计师受有处分或有损及独立性之情事。

    本公司参照「会计师法」第47条及「职业道德规范公报」第十号「正直、公正客观及独立性」之规定制定独立性评估项目及拟订「会计师独立性评估表」。有关会计师出具之审计质量指针(AQIs) 已于114.12.12向董事会报告。

    最近一年度评估会计师委任独立性报告及适任性评估结果,经 114.12.10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并提报 114.12.12董事会决议通过。据上,经评估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郭乃華会计师与周以隆会计师均符合本公司独立性评估标准,足堪担任本公司签证会计师。

注:会计师独立性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项目评估结果是否符合独立性
会计师是否与本公司有直接或重大间接财务利益关系
会计师是否与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有融资或保证行为
会计师是否与本公司有密切之商业关系及潜在雇佣关系
会计师及其审计小组成员目前或最近二年是否有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经理人或对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之职务
会计师是否有对本公司提供可能直接影响审计工作的非审计服务项目
会计师是否有中介本公司所发行之股票或其他证券
会计师是否有担任本公司之辩护人或代表本公司协调与其他第三人间发生的冲突
会计师是否与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或对审计案件有重大影响职务之人员有亲属关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