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发展委员会
本公司为推动本公司永续发展,达成企业永续经营理念,爰依本公司「永续发展实务守则」第七条及「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二十七条,于112/08/10设置永续发展委员会,本委员会下设置三个功能小组,负责推动永续治理、诚信经营及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任务之执行,以确保企业永续发展相关工作的推动与落实。
永续发展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并得视需要随时召开会议。本委员会每年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成果,最近一次于114年8月向董事会报告113年度永续报告书编制完毕。执行情形请参照本公司ESG永续报告书。
永续发展委员会成员112 年度召开 1次会议、113 年度召开 2次会议、114 年度召开 2次会议,报告永续发展委员会执行情行及114年度工作目标设定。
| 职称 | 姓名 | 主要专长 | 112年度出席 | 113年度出席 | 114年度出席 |
|---|---|---|---|---|---|
| 董事长 暨召集人 | 陈柑富 | 具公司业务所需专长 | 1 | 2 | 2 |
| 独立董事 | 黄琼玉 | 具财务专长 | 1 | 2 | 2 |
| 独立董事 | 郭维翰 | 具法务专长 | 1 | 2 | 2 |
| 总裁 | 林经洲 | 具公司业务所需专长 | 1 | 2 | 2 |
永续发展委员会职权
本公司设有永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及本公司总经理组成,其中两位为独立董事,旨在推动本公司永续发展,达成企业永续经营理念,其职权包括:
一、制订永续发展政策、制度或相关管理方针。
二、监督永续发展之具体推动计画及执行情形。
三、定期评估本公司永续发展计画执行成效,且每年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成果。
四、审定永续报告书。
五、其他经董事会决议由本委员会办理之事项。
永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专业资格与经验
任期:民国 112年8月10日至民国115年6月20日
本公司永续发展委员会由陈柑富董事长为召集人。